德国篇:部分保健品成分(辅酶Q10)被海外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
栏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4-11-11
编者荐语:跨境药与保健品的低准入门槛,是自贸港自由贸易政策的核心。我们探讨更多保健品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可能,以及关注更多动态。以下文章来源于检验检疫与跨境电商 ,作者是用大介接通知:商品含有辅酶Q10、聚乙二醇、洋甘菊、乙酰半胱氨酸、谷胱甘肽、番泻苷、白藜芦醇等成分,若有,需提供原产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食用的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标准、技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食用证明、食品卫生证书等)。如

编者荐语:

跨境药与保健品的低准入门槛,是自贸港自由贸易政策的核心。我们探讨更多保健品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可能,以及关注更多动态。

以下文章来源于检验检疫与跨境电商 ,作者是用大介

接通知:商品含有辅酶Q10、聚乙二醇、洋甘菊、乙酰半胱氨酸、谷胱甘肽、番泻苷、白藜芦醇等成分,若有,需提供原产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食用的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标准、技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食用证明、食品卫生证书等)。如无法提供,则不予进口。这个是总署设置的参数,一线申报时含这些品都会转人工审核,需重点关注,请知悉。


按照上述要求管理跨境电商进口保健品,表明中国海关越来越深入理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这是行业幸事。中国海关新要求,本质是拉齐境内外关于部分保健品成分的监管信息差,根据这个本质,笔者在德国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尝试寻找了部分保健品成分被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寻找结果如下。


(一)辅酶Q10(Coenzyme Q10

辅酶Q10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

https://www.bvl.bund.de/SharedDocs/Downloads/01_Lebensmittel/Internationales/ToR_FoodSupplements.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5


(二)聚乙二醇(Polyethylene Glycol

聚乙二醇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聚乙二醇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


(三)洋甘菊(Matricaria chamomilla

洋甘菊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

https://www.bvl.bund.de/SharedDocs/Berichte/08_Stoffliste_Bund_Bundeslaender/stofflisten_pflanzen_pflanzenteile_EN_09_2014.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11


(四)乙酰半胱氨酸(N-Acetylcysteine

乙酰半胱氨酸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乙酰半胱氨酸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


(五)谷胱甘肽(Glutathione

谷胱甘肽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无法确定谷胱甘肽是否被德国正式认定为食品补充剂。


(六)番泻苷(Sennoside

番泻苷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番泻苷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


(七)白藜芦醇(Resveratrol

白藜芦醇被德国主管部门认定“允许食用”的依据: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60702430427&uri=CELEX:32016D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