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免税车出新政|以租代售模式基本被堵死
栏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3
新政规定: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相关制度如下:第十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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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定: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相关制度如下:

第十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或报备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全地形车)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或报备部门。

第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来内地的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点对点”“即往即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和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得通过货物托运等方式离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安装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第二十三条 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超过72小时未自动发送信息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定期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车辆,通过发送告知信息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于发现“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停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零关税”机坪客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机坪客车状态核查信息。

对于发现“零关税”机坪客车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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