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法定名称: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英文译名: HAINAN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HNCB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团体、个人,以及对本会文化认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等自愿参加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团体,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以创新、发展、服务、责任为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为行业企业和会员服务,普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 促进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为,海南特色的自贸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宪法、法律和政策以及海南地方法规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工商联(总本会)业务指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协会被批准的业务范围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理论研究、知识普及和培训实践活动,促进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规范行业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接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研究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建议,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 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 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跨境 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调查研 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跨境电子商务书刊和电 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跨境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十一)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守法、诚信良好;
(四)个人会员须在跨境电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团体会员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备案;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请会员大会对本会章程的审核;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本会各级组织机构人选及理事会成员;
(三)提出修改本会章程的建议;
(四)决定或审议本会日常工作计划;
(五)向理事会提出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建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委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近期工作计划;
(十)决定聘任本会专职人员;
(十一)由理事会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级经过推举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执行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名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 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了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监督秘书处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代表本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四)行使法人权利,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五)负责对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工作和对本会专职秘书长的任命权;
(六)会长有授权执行会长责任及义务的权利,执行会长按会长相应授权履行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会长履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经本会会长授权后,行驶授权事项相应的权利。
(一)受会长委托,代会长主持本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协助会长做好秘书处的管理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在会长外出时行使临时处理权;
(三)受会长委托,协助会长检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在会长外出时,有权召集临时、紧急的重大会议;
(五)受会长委托,在会长外出时,有权代表秘书处处理紧急公文及签署重要文件,对外代表本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六)受会长委托,行使法人权利,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七)受会长委托,有权对本会各级人员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受会长委托,在会长外出期间,对秘书处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综合管理权和理事会的代行权;
(九)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外联主任及其他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和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三)检查和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检查和监督会费及捐赠赞助等经费收入执行情况;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监督事项;
(六)对每年财务报告、决算进行预审。对年度审计提出整改事项进行追踪检查。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必须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 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本会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筹集: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和个人自愿的捐赠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用于本会添置必须品;
2、用于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 3、用于本会发展和开展各项活动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人员工资、各项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法人全权审批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程序:
1、本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2、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4、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本会在海南省民政厅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 LOGO 的知识产权归本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创会会长、高级顾问、 各类别专家委员会,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本会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制定具体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会费标准及缴纳管理办法等本会管理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会费标准及缴纳管理办法执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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